江西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

來源:  江西法制網(wǎng)     |    日期:  2021年08月10日     |    制作:  何山     |    新聞熱線:  0791-8684719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中小學教師職業(yè)行為,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 年修訂)》《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yè)行為十項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制度規(guī)范,結合我省教育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教師。技工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校外培訓機構等教師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的責任主體是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yè)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

  第六條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實行“一票否決”,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和其他處理。其中處分的種類包括:

 ?。ㄒ唬┚?;

 ?。ǘ┯涍^;

 ?。ㄈ┙档蛵徫坏燃壔虺仿殻?/p>

 ?。ㄋ模╅_除。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zhí)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第八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ㄒ唬┚妫?個月;

 ?。ǘ┯涍^,12個月;

 ?。ㄈ┙档蛵徫坏燃壔虺仿?,24個月。

  第九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jù)《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黨員教師有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應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第十一條 給予教師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ǘ╇[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ㄈ┚芙^或者干擾調查且態(tài)度惡劣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

 ?。ㄋ模┌油溉藛T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加重情節(jié)。

  第十二條 給予教師處分,應當給予從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情形參照《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及適用處分

  第十三條 教師有下列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思想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ǘp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wǎng)絡及其他渠道發(fā)表、轉發(fā)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等行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ㄋ模┰诮逃虒W活動中,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未經學校批準同意擅自離崗,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譏諷、歧視、侮辱、虐待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多次或者對多名學生實施以上行為,造成學生嚴重身心傷害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六)實施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從嚴從重處罰,撤銷所有榮譽、稱號,依法依規(guī)撤銷教師資格,給予開除處分。

 ?。ㄆ撸┰诎l(fā)生校園欺凌和影響學生安全、學習、生活等事件時不作為,任由事態(tài)發(fā)展升級的,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到突發(fā)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造成學生輕微傷害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學生嚴重傷害后果并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八)組織、誘導、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參與、協(xié)助培訓機構招生,向培訓機構泄露學生信息,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其他處理或警告;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ň牛┰谌雽W、轉學、編班和資助獎學等工作中接受宴請,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及以上處分。

 ?。ㄊ┙M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營利性活動,向學生或家長推銷學習用品和教輔資料,收取規(guī)定收費項目標準以外的任何費用,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牟取利益的,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十一)在招生、考試、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yōu)評獎、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反學術誠信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ㄊ嵤┢渌`反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比照本條前十一項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教師多次實施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八)、(九)或者(十)項規(guī)定的行為未作處理的,對其收受的財物或者牟取的利益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教師實施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八)、(九)或者(十)項規(guī)定的行為,其收受的財物或者謀取的利益應當予以退還,或者交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拒不退還或者不交所在單位處理的,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 教師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且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學校及當?shù)亟逃姓块T作出相應的處理:

  (一)凡發(fā)生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并被核實,被教育部通報或被中央和省級主流媒體曝光并被核實的,取消當?shù)亟逃帧⑦`規(guī)學校、違規(guī)校長當年的各類省級評優(yōu)評獎資格,并在當年省委省政府高質量發(fā)展綜合考核教育發(fā)展考評中倒扣分。

 ?。ǘ┓舶l(fā)生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并被核實的,省教育廳將配合有關部門在采取因素法分配下一年度省級教育項目資金時,相應扣減違規(guī)所在地管理因素的分值,并要求地方對違規(guī)學校相應扣減下一年度省級教育專項資金。

 ?。ㄈ┓舶l(fā)生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并被核實的,對學校校長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影響惡劣的,建議當?shù)孛馊バiL職務;省級重點中學在當年評估中不能評為優(yōu)秀和合格等級;省級中小學師德師風示范校實行摘牌。

  (四)凡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督導不到位,本年度縣域內發(fā)生三起以上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并被核實的,省教育廳委托設區(qū)市教育局對當?shù)亟逃种饕I導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發(fā)生五起以上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并被核實的,省教育廳直接對當?shù)亟逃种饕I導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并在省教育廳備案。

 ?。ㄎ澹W校及學校主管部門對教師違規(guī)行為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追究學校及學校主管部門的領導責任。對民辦中小學還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縮減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受到處分期間,處分適用在其他方面:

 ?。ㄒ唬┙處熓艿骄嫣幏值模谑芴幏制陂g,不得聘用到高于現(xiàn)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ǘ┙處熓艿接涍^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xiàn)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師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關規(guī)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ㄋ模┙處熓艿介_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所在單位的人事關系并辦理離職手續(xù)。

  (五)教師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全省各級教師系列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應當取消現(xiàn)任專業(yè)技術資格或者職業(yè)資格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處熯`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受到處分期間,當?shù)亟逃秩∠洚斈甑母黝愒u優(yōu)評獎資格,教育行政部門對其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中暫緩注冊。

  第四章 處理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八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ㄈ╅_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ㄋ模┙o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yōu)、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給予學校有關領導處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學校主管部門決定,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對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處分,按以下流程辦理:

 ?。ㄒ唬W生、學生家長、學校等個人、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教師可能存在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由學校或者主管部門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及時組織完成初步調查。主管部門可以將發(fā)現(xiàn)的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交由教師所在單位組織初步調查,教師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

  (二)對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初步調查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按照教師管理權限,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立案。

  (三)立案后,由經辦人員對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jù)材料;對被調查教師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核實,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記錄在案。調查結束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告應包含教師基本情況、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事實、處分依據(jù)和處理建議等內容。沒有處分決定權的單位應將書面調查報告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并附及相關證據(jù)資料。

  (四)學?;蛑鞴懿块T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jù)告知被調查的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由法規(guī)部門進行復核,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應予采信;對于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五)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被調查教師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處分決定單位印發(fā)處分決定,并在決定中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期限及救濟途徑、期限等內容。

 ?。ㄆ撸┨幏譀Q定、免予處分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教師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ò耍⑻幏譀Q定存入受處分教師人事檔案,同時錄入教師師德師風信用系統(tǒng)。

  第二十一條 對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確定兩名及以上經辦人員(需包含學校主管教育部門和學校主管單位)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經辦人員應采取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客觀、全面收集證據(jù),不得僅收集對被調查教師不利的證據(jù)。

  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決定處分的根據(jù)。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ǘ煹率Х秵栴}排查發(fā)現(xiàn)不及時;

  (三)對已發(fā)現(xiàn)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ㄋ模┮炎鞒龅膸煹率Х缎袨樘幚頉Q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ㄎ澹┒啻纬霈F(xiàn)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渌麘攩栘煹氖毷ж熐樾?。

  第五章 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條 教師受開除、撤銷教師資格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出現(xiàn)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

  教師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后,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教師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條 教師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教師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凑杖耸鹿芾頇嘞蓿瑢W?;蛴嘘P部門對受處分教師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xiàn)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ǘ┌凑仗幏譀Q定權限,學?;蛘哂嘘P部門對受處分教師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xiàn)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三)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ㄋ模┯“l(fā)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ㄎ澹⒔獬蛘咛崆敖獬幏值臎Q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⒔獬蛘咛崆敖獬幏值臎Q定存入該教師檔案。

  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jù),以及該教師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xiàn)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六章 復核和申訴

  第二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教師依法享有復核和申訴的權利:

 ?。ㄒ唬┙處煂μ幏譀Q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或學校主管單位申請復核。

 ?。ǘ┙處煂秃私Y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或學校主管單位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ㄈ處煹奶幚?,在期滿后根據(jù)悔改表現(xiàn)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師德師風信用系統(tǒng)。

  第二十九條 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zhí)行。

  教師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1.處分所依據(jù)的事實不清的;

  2.違反規(guī)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3.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單位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變更處分決定:

  1.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錯誤的;

  2.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jié)認定有誤的;

  3.存在其他處分不當?shù)摹?/p>

  第三十二條 教師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調整;教師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并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教師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中“以上”均包含本級。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教育廳于2015年9月印發(fā)的《江西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