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行政復議工作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普遍性問題復議機構可提出預警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 | 日期: 2025年08月12日 | 制作: 聶琪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為規(guī)范行政復議工作,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近日,南昌市司法局就《南昌市行政復議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9月8日之前,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qū)祥瑞路89號南昌市司法局行政復議審理與應訴科(郵政編碼:330038);(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和建議發(fā)送至Xzfy@nc.gov.cn。
規(guī)范行政復議流程
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途徑,其流程的規(guī)范性直接影響爭議解決的效率與公信力。2024年1月,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正式施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依據(jù)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南昌市實際,旨在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復議工作流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助力法治政府建設。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需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各級政府需將行政復議工作經(jīng)費列入本級預算,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保障行政復議辦案場所、裝備等設施,確保行政復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提高行政復議人員專業(yè)素質,并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建立行政復議輔助人員隊伍。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政府要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廣使用行政復議智慧平臺,通過智能化手段輔助辦案,方便群眾申請和參與復議,推動復議工作提質增效。
讓群眾清晰知曉復議路徑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主動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復議機關及申請期限。同時,需在門戶網(wǎng)站或官方媒體公布管轄本區(qū)域、本部門復議案件的機構地址、咨詢電話和網(wǎng)上申請渠道,讓群眾清晰知曉復議路徑。
針對信訪與復議的銜接,《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行政機關需推進信訪訴求分類處理法治化、規(guī)范化,在信訪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的信訪事項導入復議渠道,避免群眾“多頭跑、重復找”。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完善行政復議受理點、代辦點建設,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提供便利。行政機關應當在服務大廳等對外窗口設立行政復議轉送點,代為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本機關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對于書面申請有困難的群眾,可口頭申請,受理、代辦、轉送人員將當場記錄申請信息,由申請人確認,最大限度降低申請門檻。
承擔代辦、轉送工作的行政機關,需在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徑送復議機構。對當場作出或依據(jù)電子視頻設備記錄的行政處罰不服,申請人通過作出處罰的機關提交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需先行處理,確有問題的應自行糾正,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申請人堅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在5個工作日內轉送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分別向申請人、被申請人制發(fā)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制發(fā)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無法判斷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申請案前調解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案前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受理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制發(fā)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簡易案件30日內作出決定
《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被申請人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應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審理期限方面,普通程序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需作出復議決定,特殊情況經(jīng)批準可延長30日,但延長期限有嚴格限制;簡易程序案件則需在受理后30日內作出決定。
在審理方式上,簡易程序案件可書面審理,普通程序案件則需當面或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電話、音視頻等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因當事人原因(如拒絕聽取意見、聯(lián)系方式無法接通等)無法聽取的,可書面審理。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如涉及國家利益、群體性糾紛、新領域爭議等),還將組織聽證,且被申請人負責人必須參加,不得僅委托工作人員或律師,確保審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普遍性問題可提出預警
《辦法(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行政復議機關在辦案中,若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或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可制發(fā)行政復議意見書。收到意見書的行政機關,應立即研究落實,并在60日內將糾正情況報送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行政管理、行政執(zhí)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提出預警或者治理建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若多次因相同或類似原因被復議糾錯,需梳理分析同類案件,聚焦共性問題強化類案治理,從源頭上規(guī)范行政行為。同時,復議機關將與法院、檢察機關加強協(xié)同,通過信息互通、聯(lián)合培訓、案件論證等方式,形成監(jiān)督合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水平。
此外,上級復議機關將加強對下級的監(jiān)督指導,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超期不作答復的,將責令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受理;還將組織案卷評查并通報情況。
(實習生楊麗華 記者方維芳)
編輯:聶琪
校對:王小明
復審:吳旭